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8〕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制定修改的《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原《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26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厦门市农业局 厦门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精神,实施“两头在厦、中间在外”农业发展战略,规范厦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闽委农办〔2001〕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政府予以授牌表彰,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措施。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