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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提高全市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根据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持续上涨给城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带来的明显影响,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城市贫困居民由于收入水平低、基本生活消费品收入的比重大、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直接影响了其生活水平。一个时期以来,针对物价上涨,各级政府多次采取措施,对城市低保对象实施了阶段性补贴救助,有效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鉴于目前物价仍在较高位运行,省政府决定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调增低保标准工作,将其作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新铁岭大铁岭、构建和谐铁岭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确保此次城市低保提标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二、明确依据,确定标准

  此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维持现阶段城市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考虑目前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各地城市低保标准上调的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5%左右确定,并确保城市低保对象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的总体要求。参照省内其他市的做法,确定我市城市居民低保调增标准为银州区、清河区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10元,调增30元(提高幅度为16.7%);其他县(市)区(含铁岭经济开发区)由每人每月152元提高到180元,调增28元(提高幅度为18.4%);农村乡(镇)由每人每月122元提高到150元,调增28元(提高幅度为23%)。全市平均提高幅度为19%。新的城市低保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的生活费,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按各地城市低保标准提高的额度予以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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