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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进一步规范各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及公文办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进一步规范各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及公文办理的通知
(厦府办〔2008〕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市、区两级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各区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及办理公文,重申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健全各区、市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责任制。

  凡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凡是可以自行下达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要报市政府批转;各部门向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申报审批事项、请示业务上的问题、提出工作上的意见,除按有关规定需由市政府转报外,一律由业务部门直接行文,并抄送市人民政府。

  企业申请办理属政府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向有关部门行文,各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从有利于特区建设发展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灵活主动为基层和群众解决问题,不得推诿扯皮、回避矛盾。对于情况特殊,部门无法定夺的,由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决定后,由部门答复来文单位。

  二、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主动协商办事。

  各区、各部门凡是申请解决属市政府其它主管部门职责内的事项,请直接与该部门协商解决,未与有关部门认真协商的,原则上不要直接报市政府。对于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出面协调,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如果经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可向市政府请示,并把已达成的一致意见和各方不同意见如实写清楚,提请市政府协调决定。

  三、严格行文规则与报送程序。

  请示性公文不得多头报送,原则上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报告工作,如属于市政府管理审批的事项,包括提出意见建议,请求协调解决问题,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活动等,都应直接向市政府行文。如属于答复或反馈由市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公文办理通知单或征求意见稿,及属于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事务工作,可以“函”或“意见”文种向市政府办公厅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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