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章立制,着力“治本”。按照一手抓整顿,一手抓规范的要求,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完善并落实矿业开发运行新机制和矿产资源管理新制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各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污染破坏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越权审批矿业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和清理,确保“回头看”工作取得实效。
(一)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清理整治。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现的无证开采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跟踪;对发现或立案查处的无证采矿案件要及时函告同级公安、经贸、安监、环保、电力等有关部门,并100%上报当地政府予以强制取缔关闭,严防无证开采行为出现反弹回潮。
(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清理整治。以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等资源开发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停产整顿,及时书面函告和配合同级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连续二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者,要坚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三)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重点清查炒买炒卖探矿权、采矿权,将矿山整体或分割承包给其他业主开采行为。全面清理采矿权所有者与实际开采者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等历史遗留问题,并限时纠正。国土、执法、经贸、工商等部门要打击扰乱破坏矿业权市场秩序行为,维护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
(四)污染破坏矿山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重点检查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落实情况,特别是矿山“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和治理方案编制实施情况;清理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开采矿山关闭情况;检查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执行情况。环境保护部门对污染破坏环境、违反“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安监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或停产整顿不合格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并函告相关部门吊销证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采矿权人未按规定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编制治理方案的,不予通过年检,并限期整改;对至2007年底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以及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在禁采区内开采的矿山,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