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政府应按厦府〔2007〕29号文件要求,确定每年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月底之前报厦门市节约能源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备案。
(二)各区政府每年年初应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于1月底前向市政府上报自查情况,同时将自查报告抄送市节能办。市节能办负责召集市经发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政府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在进行该评价考核结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及列入省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行多重考核制,除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外,也列入我市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范围。相关企业在国家、省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时报送有关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文件,应同时抄送市节能办。
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经发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经发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市经发局负责组织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列入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行政主管理部门。
(四)对列入我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区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的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经发局。各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经发局。
市重点用能企业(含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和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发局汇总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为对各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区政府,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政府,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责任部门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