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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关于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节能办关于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厦府〔2008〕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重点用能企业:

  市政府节能办制定的《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单位GDP能耗考核办法部门责任分解表》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厦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市政府节能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的指导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区人民政府和市重点用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包括: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厦门市“十一五”期间节能指标计划的通知》(厦府〔2007〕29号)下达的各区及市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目标为基准,按目标完成率评分,满分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对各区及市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80-6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2。

  三、考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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