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争议调处工作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的紧急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8〕1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当前,全省春耕生产即将开始,但由于部分地方历史遗留的土地争议案件及土地纠纷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引发新的土地争议的潜在因素增多,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解决,极易导致抢地毁苗、群体械斗等恶性事件的发生,将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确保春耕生产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做好土地争议调处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努力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调处土地争议及土地纠纷矛盾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一把手要负总责,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合力调处,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和春耕生产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及森工、林业、农垦等部门要立即对区域内的土地纠纷、农林用地矛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排查出来的特别是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要进行重点监控,提前介入,过细工作,防患于未然,切实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要进一步完善预警预报制度和处理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做到对各类问题及其苗头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则,切实处理好各类土地争议矛盾。一是对新出现的土地争议矛盾,争议双方要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凡经协商达成协议的,有关地方政府要依法、及时给予确认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凡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在有关地方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一律维持土地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更不能挑起事端。二是对于历史遗留和上级政府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争议案件必须按行政管辖和责任分工,由有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继续抓好调解处理和贯彻落实工作,坚决防止矛盾反弹和引发新的纠纷。三是对已经依法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使用界线的,各方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和经营范围使用土地,决不允许越界抢种耕地,毁坏青苗,毁林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