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哈政发〔200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7〕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安置任务,认真做好接收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调整工作的实际情况,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服役未满规定年限,但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市政府负责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呼兰区、阿城区和各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
全市2007年冬季接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1998年以来遗留的退役士兵安置时限截止到2008年7月31日。对分配工作不去,又不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其档案参照并轨人员档案管理办法交劳动部门进行托管。转业士官的工资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
二、把握安置原则,严格落实法规政策
全市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通知》和《黑龙江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以下简称《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执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持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