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加强日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主动、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下级机关要定期向上级机关报告城乡规划工作的情况,接受上级机关的层级监督;上级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下级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下级机关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向各县(市)城乡规划部门派驻专、兼职结合的执法监督员,做好日常工作的监管。
(十六)加大依法追究力度。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要履行责令纠正或直接纠正的职责。下级机关接到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直接纠正的指令,要立即执行,不得推诿拖延。对于重大违法案件,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必须依法办理,不得隐瞒包庇。
(十七)明确违法建设处罚职责。市政府责成市城乡规划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处罚职责。其中,未按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行使处罚职责(包括强制拆除,下同)。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城区范围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处罚职责;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罚职责。在认真履行对城乡规划实施行为监管职责的同时,市城乡规划部门要牵头抓好城乡建设项目联合执法工作,代表市政府组织、协调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严格管理和处罚。各县(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明确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执法主体。
(十八)规范强制拆除操作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履行
《城乡规划法》授予的强制拆除职责,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实施程序提出指导意见;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强制拆除操作规范,并加强对其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纠正。
(十九)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管理中,应积极鼓励公众参与,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