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十)加强对立、改、废工作的指导。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的立、改、废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五、严格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切实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十一)依法编制和修订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要认真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方针,在精心搞好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认真组织编制、审查、论证、公示、报批、公布等各项工作,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城乡规划部门共同办好《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后的协调落实工作,争取早日得到国家批复。

  (十二)认真组织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规划行政许可的办理,以经过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为了保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适时实施各项建设,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进行1次检查。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立即着手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已经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履行审批程序的,要抓紧履行程序;已经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城乡建设实际需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完善。

  (十三)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市政府授权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代表市政府审议相关城乡规划;审议通过的,报市政府批复施行。

  六、抓紧完善规划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十四)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办理程序。各级城乡规划行政部门要对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修改、补充、完善现行城乡规划办理程序,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对2007年12月31日前未做出规划用地行政许可的项目,将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办理;对已经做出规划用地行政许可的项目,将按照原有的法规、规定继续办理。

  七、认真履行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