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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二)将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摆上重要日程。《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不仅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任务,更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科学制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的工作计划或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重点对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检查、调查研究现行城乡建设中的行政行为,尽快出台适应《城乡规划法》要求的工作措施,确保贯彻落实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三)全力提供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把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大监督执行力度。各级监察、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执行《城乡规划法》的监督,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并立案问责。

  (五)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新闻媒体,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城乡规划法》培训、教育、普及和宣传活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明晰职能,健全机构,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六)理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将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更名为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将松北区、哈开发区规划分局移交市城乡规划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呼兰区、阿城区城乡规划部门在过渡期内维持现行体制不变,过渡期满后移交市城乡规划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过渡期内,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加强对呼兰、阿城2区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为逐步按期实现过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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