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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哈政发〔2008〕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为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的城乡规划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摆上日程,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全面建设法制政府和法制国家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精神,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该法不仅明确规定了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程序,而且还加强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政府及所属各有关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为实现城乡规划的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和权威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极大地促进和提高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法》的重大意义,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全面贯彻《城乡规划法》,尽快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许可、实施监管工作纳入到《城乡规划法》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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