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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字〔2008〕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搞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努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监部门和公安、煤炭、交通、林业、农机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在接到工、矿、商、贸等一般死亡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同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每月的最后一天,市有关部门应将本行业(领域)月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送至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于每月初汇总市有关部门报送的上月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并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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