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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4)地质勘察部门

  ①配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提出切实、有效的防治措施。

  ②配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确定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

  (5)各级气象主管部门

  ①收集、分析并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及时提供强降雨信息;适时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暴雨警报,要通知到乡镇一级,并由乡镇通知到村及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

  ②台风登陆后,每1小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广播电视台通报台风(暴雨)的位置、风圈半径、移动趋势和最大可能登陆地段及影响程度、范围。

  (6)广播电视部门

  ①及时播发台风(暴雨)消息;

  ②及时播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治工作部署。

  (7)民政部门

  ①做好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安置和救济灾民。

  (8)卫生防疫部门

  组织医疗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随时准备奔赴灾区投入防疫和治病工作。

  (9)邮电通信部门

  ①确保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重点地质灾害防御区之间的通讯畅通。

  ② 保障通讯设施安全。

  (10)交通、公路部门

  ①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工作辖区内公路、码头等地质灾害危险体的防御工作,抓紧修复地质灾害损坏的道路,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

  ②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防治抢险人员、防治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1)水利部门

  ①加强对本系统病险水库、闸坝、堤防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和附属设施的监控。督促、检查项目业主对水库(含水利部门管理的发电水库)及其他水利设施管理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的防御工作。

  ②发现险情,及时通知下游乡(镇)政府,并提出相应地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于非水利部门批准建设的发电水库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监测、检查工作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12)教育部门

  建立、健全防灾值班制度,加强对校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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