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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权,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
  (一)县道养护在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
  (二)乡、村道养护在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公开招标,日常养护可由当地农民采用分段承包、日养到户、责任到人的方式投标承包,养护大、中修和改善工程,应当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作业单位投标承包。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按照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
  (一)小修保养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二)中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的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者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农村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四)改善工程:对农村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交通量和载重需要而分期逐步提高技术等级,或者通过改善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应当达到:路面平整坚实、横坡适度、路肩整洁、边坡稳定和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及隧道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应当完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等公路标志,定期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受损部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救援系统,分级制定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交通安全事件,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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