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配套政策和措施;
(二)统筹安排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
(三)监督考核养护工作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五)培训管理养护人员。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
(二)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三)监督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养护管理工作;
(四)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一)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三)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日常检查;
(四)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五)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成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列入养护管理计划,明确养护管理责任。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保障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养护资金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保证正常养护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提倡采用社会捐助、沿线受益单位捐助等多渠道、多形式的方式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