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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6日)修改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4月2日

大同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2008年1月4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政府领导、统筹规划、行业管理、分级负责、管养分离和保障投入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非法占用。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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