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群众的安全防护
震区各级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路线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输送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 次生灾害防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公安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环保部门加强灾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对灾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
4.10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科技局派人协助省地震局派出的现场地震监测工作队伍,加强地震监测工作。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震区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震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动员本市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民政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 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市科技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包括人员伤亡、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救灾直接投入费用构成。
市科技局派人参加上级地震部门组织的地震灾害调查组,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各种地震地质灾害和地震社会影响等调查。
4.1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具体按我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规定执行。
4.14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市科技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收集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有关通信营运企业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信息产业局组织、协调通信营运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单位尽快恢复本单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