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4.1.2.1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策和命令,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2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下,省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执行国家、省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决策和命令,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3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支持下,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1.2.4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灾区所在各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Ⅲ级、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我市地震应急分级响应如下图所示:(略)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部门的震情速报
我市范围发生3.0级以上地震或临近地区发生影响波及我市的地震后,市科技局应立即与省地震局台网中心联系,核实震情,30分钟内书面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并通报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震中所在地各市、区人民政府。
4.2.2地震部门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科技局应迅速向有关单位收集、整理、汇总有关灾情信息,在75分钟内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灾情信息。震区所在各市、区地震部门按1.0、1.5、5.5、5.5、5.5……小时间隔向省、市地震部门报告灾情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报告。各级地震部门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特殊情况下,各级地震部门可越级上报。
4.2.3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所在各市、区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在75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科技局和市民政局;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报至省人民政府。
市教育、公安、民政、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安全监管和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向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防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做好续报工作;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核实,在上报灾情时,应特别列明有关情况(总人数、姓名、国籍或地区、性别、现在状况等)。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发生特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政府负责有关信息发布。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具体事宜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科技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执行。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应在地震灾害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