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石政办发〔2008〕40号 2008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部门、各单位的纪委、纪检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