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主要是政府网站)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7.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8.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9.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10.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11.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12.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3.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