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5分;
10.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每次扣5分;
11.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67分以上的(含67分)为达标单位,67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1.市政府各部门;
2.各县(市)、区政府;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市直单位;
4.具有行政职权的市级垂直管理部门;
5.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级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