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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石政办发〔2008〕40号 2008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监察局牵头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凡出现下列情况,按规定进行扣分:

  1.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不健全的,扣5分;

  2.未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每缺一项扣5分;

  3.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网络(外网)的,扣10分;

  4.未制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扣5分;

  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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