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试行)
(石政办发〔2008〕40号 2008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三个月内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的报告和受理工作。
第四条 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内容包括下述几方面:
1.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运行情况、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不予公开的信息情况、政府信息网络等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健全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经验;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其它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向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协调小组报告。
第六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2.对拒不整改的,建议其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授奖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