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各项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3.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土地的征收、征用,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农村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政务信息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听证会、质询会等形式进行公开;
6.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7.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8.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十条 市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发布目录。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