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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试行)
(石政办发〔2008〕40号 2008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地本单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务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政务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政府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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