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2.领导重视程度;
3.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4.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5.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6.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7.制度建设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87851005、87851752),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务公开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部门、中(省)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各部门、各单位的纪委、纪检组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