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未按期编制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5分;
6.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7.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8.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9.未按要求在网上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扣5分;
10.不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每次扣5分;
11.对上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予以落实的,每出现一次扣5分;
12.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13.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14.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先进、达标和不达标三个档次。考核结果按照得分多少排序。原则上按参评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为先进单位。所有被考核单位得分在67分以上的(含67分)为达标单位,67分以下的为不达标单位。档次评定先由考核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成员由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二)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三)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四)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五)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经市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定。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1.市政府各部门;
2.各县(市)、区政府;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及具有行政管理、服务职能的市直单位;
4.具有行政职权的市级垂直管理部门;
5.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级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6.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载体(主要是政府网站)的建设情况及便民程度;
7.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8.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9.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10.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11.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12.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3.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章 考核标准和档次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群众投诉处理得当。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