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保证有一定数量必须的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如果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维护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在应急状态下,县级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6.2.7 资金保障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有关投资和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县级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和装备,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6.4 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予以密切配合和支持,并保障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到位。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和防范意识。
7.2 培训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指导。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后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吸收社会志愿者参加,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内容列入本级的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技术等系列教材。
7.3 演习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