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进入应急状态后,市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1)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10)必要时按规定请求有关机关派出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4 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灾难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委会办公室根据县(市)、区政府的要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