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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级、各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或即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在事态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市安委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预案的规定执行。本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河北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Ⅲ、Ⅳ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在需要进行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本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基层组织,要按照本预案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及市安委会的要求,完成应急处置和保障任务。

  4.1.1 在进行Ⅲ级响应时,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开通与事发地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2)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基本情况和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及救援进展情况。

  (3)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增援。

  (4)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5)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市安委会领导的要求,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参与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4.1.2 在进行Ⅲ级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2)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协调组织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和有关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3)需要其他部门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5)其他必要措施。

  4.1.3 在进行Ⅲ级响应时,事发地的安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2)启动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部。

  (3)需要有关地区的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4.2 指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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