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
(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保障,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运行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负责保障。
(7)市安委会负责制订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计划,同时做好应急救援装备器材、交通通讯工具、基本生活物资等与应急救援有关的物资储备目录。市财政局根据市安委会提供的目录及数量设立专项储备资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各类物资储备及储备物资的协调调度和运输保障工作。
(8)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
(9)灾民转移、安置及特困灾民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
(10)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有关的工伤保险事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
(11)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等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
(12)应急救援所需的气象信息,由市气象局负责提供。
(1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
2.4.3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职责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该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实施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进展及救援情况。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风险信息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要迅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在紧急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市安委会办公室接到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来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政府。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3.2 预警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