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市政府认为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要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市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体制,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3 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快速反应能力。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和其他基层组织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救援装备,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科技含量和指挥能力。加强对专业救援队伍的培训,定期进行演练,并做好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综合能力。
2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级以上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市)、区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本级政府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市外(省外)救援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