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环境监察科(加挂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牌子)
负责指导、监督、协调下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草拟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市区和跨县(市、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对管理权限内或省环保局委托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改正、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参与重大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相关工作;对全市环境执法情况进行稽查;负责排污申报核定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辐射环境管理科
执行国家和省的核事故应急和预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有关工作;参与调解核事故应急及预防的纠纷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调查处理;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建立核设施安全及生产运行数据库和监督网络;参与核事故应急演习,参与反核恐怖袭击的工作;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监督管理辐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放射源的统一监管;协助省环保局对电磁辐射项目及放射源电离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防护设施验收申请的审批;参与组织辐射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协助省环保局对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的资格管理和从事辐射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派出机构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分局、江海分局(正科级),其主要职责如下:
组织实施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有毒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及自然生态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拟定并实施辖区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辖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工作;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落实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试运行核准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辖区内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审批;负责办理辖区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协助推动循环经济,组织推行清洁生产工作;协助拟定辖区环境(生态)功能区划;组织实施辖区内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协助开展辖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开展辖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和环境统计;协助开展辖区内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达标管理;协助开展辖区内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辖区内各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