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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本市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及省委托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核准,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上级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查;负责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日常监督考核;组织实施企业环境行为公开制度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指导、组织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活动;拟定主要污染源排放增长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保护相关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受上级委托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环境科技成果;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施;协助有关部门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科

  负责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参与拟定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其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计划;核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拟定并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和控制目标;组织拟定并实施水、土壤的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计划、方案及规范性行政措施等;负责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控制区的管理;负责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和达标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负责组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组织建设和管理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负责拟退役或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审批;负责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废物的初审;负责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协助省环保局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负责对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市建设规划,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和市区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定全市环境(生态)功能区划;参与编制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建设规划;组织审查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负责组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综合管理和复核,组织开展创建生态市活动;指导各市、区开展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省生态示范区的创建活动;组织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指导、监督各市、区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参与自然资源和污染损失核算工作;督促、跟进《江门市治污保洁工程》的实施;监督、跟进《江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责任书》的实施;组织落实《潭江水资源保护责任书》,管理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负责落实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负责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矿区复绿、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湿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有机食品认证;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及综合分析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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