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案件;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监督、协调下级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反生化恐怖袭击的工作。
(五)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本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制定本市总量控制计划;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六)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按管理权限,审批本市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流域、区域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上级委托组织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保护影响评价审查;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七)指导、管理、监督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八)受上级委托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开展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指导和协调本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放射源监督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反核与辐射恐怖袭击的工作。
(十一)管理直属单位,指导各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管理各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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