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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8]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一日

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6号)和市编委《关于印发江门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江机编[2006]6号)精神,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设置环境监察科(加挂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牌子)。江门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确定如下: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协助省环保局核发放射源安全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对从事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领域工作的辐射安全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协助定性定级工作,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根据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整合有关机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污染防治和生态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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