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纳税总额:评审当期两年平均纳税总额(包括政府减免扶持税额)达300万元计4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1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10万元的不加分。
(二)附加分由六项考核内容构成:
1.高新技术(科技)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的,计10分;被认定为省级的,计5分;被认定为市级的,计3分。
2.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中心的,计10分;被认定为省级中心的,计5分;被认定为市级中心的,计3分。
3.名牌产品: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每个计10分;拥有国家免检产品每个计8分;拥有省名牌产品每个计5分;同一产品同是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的,只按最高得分计分。
4.商标: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每件计10分;拥有省著名商标,每件计5分;同一产品商标同获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称号,只按中国驰名商标计分。
5.获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计5分;获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计5分。
6.纳税信用等级评为A,计5分。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设立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小组,负责50强工业企业评定的组织申报、审核、评议工作,提出50强工业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各市、区可参照市的办法设立评定工作小组。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的各市、区经贸局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申报表》;
(二)纳税证明材料;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科技)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名牌产品及国家免检产品证书复印件;
(七)驰名(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八)质量体系认证书复印件;
(九)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其中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各市、区经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并填写《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推荐汇总表》,经由各市、区人民政府审定认可后报市经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