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工作方案及评定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四大“百亿工程”,贯彻落实我市“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名城建设,树立我市先进工业企业典型,突出江门工业企业整体形象,鼓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的评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50家为50强企业。

  第四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是在江门注册,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纳税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纳税额包括政府减免扶持税额)的所有工业企业都有资格申报参加评定。

  第六条 企业评审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破坏经济秩序行为的;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考核指标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

  (一)基本分及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计6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0万元的不加分。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需经市统计局最终核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