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四大“百亿工程”,贯彻落实我市“工业强市”战略,加快工业名城建设,树立我市先进工业企业典型,突出江门工业企业整体形象,鼓励企业不断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工业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的评定,按评分所得总分进行排序,选取前50家为50强企业。
第四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是在江门注册,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含2亿元),纳税额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纳税额包括政府减免扶持税额)的所有工业企业都有资格申报参加评定。
第六条 企业评审当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报资格:
(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破坏经济秩序行为的;
(二)偷税、骗税、抗税和逃避追缴欠税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较大事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有严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评分办法
第七条 江门市50强工业企业考核指标由基本分和附加分构成。
(一)基本分及计分办法:
1.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评审当期两年平均营业收入达2亿元计60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0万元的不加分。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需经市统计局最终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