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提高旅游贴息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继续对全市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扶持政策,为确保财政贴息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2008]第5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贴息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范围是: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我市年度旅游实施规划、经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已列入市财政局年度预算项目库管理的重点景区旅游建设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第三条 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财政贴息应为新建项目,财政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过去已经享受贴息期满三年的项目,不再受理新的贴息申请。享受财政贴息的项目,不再安排精品建设专项资金。
第四条 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旅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筹融资计划,制订下一年度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贷款规划,报市政府核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经市政府核准的旅游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贷款实施规划,将下一年度需要贴息的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纳入预算管理,建立年度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财政贴息以当年列入财政预算的贴息资金计划和当年需贴息总额为依据,确定当年贴息比例。财政贴息市、县两级按5︰5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