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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南平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规划、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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