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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综〔200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

  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南平市中心城区(六个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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