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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申请后,要派专人现场核查申请人承租住房情况,并对申请人实际承租住房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地一律不得把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计入社保卡、医保卡、公积金卡等非兼租住房保障资金帐户进行发放。已经发放的,应限期纠正。

  六、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的有关精神,增加实物配租的房源,扩大实物配租比例。到2010年,纳入实物配租保障户数要占廉租住房保障总数的20%以上。

  (一)实物配租的房源主要由政府新建、改建和收购,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组成。各地要合理安排实物配租房源的区位分布,切实方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生活和就业;

  (二)新建廉租住房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单项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请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确保供应。

  (四)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到位。中央和省级预算内专项投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各地筹措的资金也要重点保障廉租住房的新建、改建和收购;

  (五)各地实物配租重点要面向孤、老、病、残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分配。

  七、现已租住直管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租金核减,应持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证明,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八、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管理严密,各相关部门和基层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和沟通,确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建设部 国家发改委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统计局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见本期公报部委文件)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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