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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等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8年1月8日 川建发〔2008〕1号)


各市(州)规划和建设局(委)、房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四川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相关部门:

  现就《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廉租住房保障是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重点,各地要高度重视,下最大决心,尽最大努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抓出成效,使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各地要认真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严格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坚持以规划为指导,以计划为依据,扎实有序推进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工作。

  三、各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按照低收入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平均水平的30%计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条件具备的地方,可适当提高。

  四、各地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以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其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其租赁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及应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计发。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因素分类确定租赁补贴标准。

  五、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租赁补贴切实用于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严禁挤占、挪用。

  (一)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凭住房租赁合同,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领取应享受的租赁补贴;未承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补贴,应先选择合适住房承租,凭有效的住房租赁合同,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领取补贴;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将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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