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2008年1月15日 川建发〔2008〕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
现将
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下简称《办法》)(见本期公报部委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经济适用住房重要性。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积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政策规定,推动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家庭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对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低收入家庭,原则上不再审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现住房水平仍低于当地规定住房困难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购买,但原购住房应腾退或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家庭又购买商品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腾退和回购住房仍应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可以集中新建,也可以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项目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标准由市、县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