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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1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更广阔的领域,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依法进行应急处置,及时有效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责任。各县(市)、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抓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强化源头预防,完善体制机制,夯实基层基础,深入推进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为认真贯彻实施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广泛深入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

  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成熟经验,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背景和宗旨、适用范围、基本思路、主要制度规定等内容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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