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
城市规划区和各乡(镇、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的用地应及时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发证;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由土地权利人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土地权属终止的应由土地权利人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特别是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要杜绝“协议出让”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和招拍挂,评估和拍卖中介机构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及时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在建设用地申报审批前,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综〔2007〕1号)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上缴工作。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后足额交入指定帐户。对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不予批准。
七、严格土地开发审批和备案制度
(一)进行土地开发的,一次性开发土地450亩以下的,在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前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并在审批(书面批复)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一次性开发土地450亩以上的,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书面批复)。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原颁发的土地开发许可证进行全面的清理,根据相关规定,符合验收条件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对到期未进行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
八、认真清查,限期整改
各县(市)、各部门要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及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将与近期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各部门“未批先建”、“越权批地”等主要问题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要限期整改,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将按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