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391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土地管理,杜绝建设用地“未批先建”和“越权批地”行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总量,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促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及招拍挂工作;坚持“因地制宜,以水定地”原则,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土地开发审批和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职能单位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二、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要严格规范新增建设用地预审、审批程序,杜绝“未批先建”和“越权批地”的行为,特别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供地。全州范围内拟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县(市)组织建设用地报件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强化城市规划区存量建设用地管理
要严格管理。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州直各单位申请用地,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供地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阿图什市的存量用地(包括闲置土地、空闲土地)的再供应,改建、扩建项目,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解困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划拨土地等,一律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分管领导审批(书面批复);阿克陶、阿合奇、乌恰三县城市规划区内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建设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和Ι级地1000平方米以上、Π级地2000平方米以上、Ш级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及解困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划拨用地一律由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书面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