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工作主管部门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为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根据
《条例》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都必须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经研究,确定:
1、自治州电子政务办公室为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主要工作职责。
2、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府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电子政务办公室),为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主要工作职责。
3、各县(市)人民政府的部门、直属机构的办公室和负责本单位政务网站管理的电子政务机构,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4、尚未设立电子政务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能够保障履行
《条例》第
四条规定的相应机构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三、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必要基础。各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负责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根据
《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第
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立即按照《克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暂行)》开展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具体编制工作(具体文本由州电子政务办公室印制发放)。
全州各县(市)、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务必于2008年3月15日前编制完成并发布,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和目录务必于2008年4月10日前全面完成并汇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