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步骤
普查时间为3年,即2007年1月-2009年12月。
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7年1月-12月)
(1)成立机构。组建普查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成立普查工作办公室。
(2)普查监测。开展污染源监测、实测工作,对占自治州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建立、整理污染源单位排污台账和原始记录。
(3)技术准备。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填报、审核、汇总、录入和质量控制等规定。
(4)宣传动员。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于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5)普查培训。进行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包括:普查实施方案、普查技术规定、各类普查表格的填报、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建立、普查指导员及普查员上岗等培训。收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动员会议,做好普查填报前的准备工作,并做好普查前期的清查工作。
聘用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从环境管理、科研、监察、监测等部门及行业、企业环保人员中抽调有一定业务能力、责任心强的人员任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与审核普查员的工作;普查员从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工作人员中招聘,经考核合格后聘用。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
(1)(2008年1月-3月)普查员和普查指导采取分组、分区域、分行业、分类型、分片区包干的方法,按所划定的区域,对排污企业和普查对象实施现场调查,完成入户调查。
(2)(2008年4月-6月)建立污染源档案,填报普查表和进行数据录入,完成辖区普查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3)(2008年4月-10月)进行数据审核,由州级普查办公室组织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的抽查与验收;
(4)(2008年6月-12月)对全州及各市(县)级单位的数据进行抽查和审核,对抽查不合格的地区要重新进行普查。
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数据汇总、审核,普查数据录入和污染源数据库的建设,普查的质量保证,普查成果的开发利用等。
3、总结发布表彰阶段:(2009年1月-12月)